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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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19號聲請人 趙先月 代理人 趙宏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19號│├──┬───────────┬──┬───────┬──┬──┬───┬─────┤│編號│發行單位│組別│軍人儲蓄獎券│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起迄號碼│││││├──┼───────────┼──┼───────┼──┼──┼───┼─────┤│001│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9476│00000-00000│1│D│10萬元│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