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票據利益償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原告 張聖威
3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上雲 間請求票據利益償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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