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78號原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魏宏達 被告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