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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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麗股)失蹤人李添丁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李添丁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添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住新北市○○區○○巷00號)於民國84年6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添丁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添丁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且行方不明,於77年6月10日為失蹤註記人口,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28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7213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資料、戶籍查詢作業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5日新北店戶字第110578653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月6日移署資字第110007129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7月8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25639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6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6464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851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7月8日輔服字第110004859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月6日保普生字第1101302836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7日總處資字第1100025480號函、新北市石碇區公所110年7月6日新北碇民字第1102907484號函在卷可稽,且依失蹤屆滿年限人口待聲請死亡宣告清冊記載於77年6月10日為失蹤註記而行方不明,斯時未滿80歲,計算至84年6月10日止,失蹤屆滿7年,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28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84年6月10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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