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岳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岳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岳峯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鄭岳峯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民國110年4月13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3至7、9至18至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
11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6至7、9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㈢本院審酌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其表示:其有3
歲小孩要扶養,且因只有國小畢業又感染HIV,工作難找,生活不容易,故知錯仍去做,但進監獄失去自由後才知陪伴小孩的重要,尤其在開庭中聽到法官說伊是個失敗的父親,要其好好深思,不要等小孩長大知道爸爸是一個竊盜犯,讓伊在小孩還不是很懂事時回歸家庭,所以懇請從輕定刑等語,有陳述意見狀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5、167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酌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
7、9至18均為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8為竊盜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再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妨害公務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6至7、9至18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表示之意見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7、9至18與編號2、8所示之罪,雖係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附表:受刑人鄭岳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7/30109/07/05109/10/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3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49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31號、第9081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43號110年度簡字第42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判決日期110/03/11110/03/02110/08/19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43號110年度簡字第42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13110/04/14110/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8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7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44號(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經臺北地院110年聲字第1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鄭岳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11/02109/09/22109/07/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31號、第908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5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6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日期110/08/19110/08/24112/03/22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16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9/29110/09/2911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44號(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8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鄭岳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8/16109/08/24109/09/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受刑人鄭岳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9/16109/10/09109/10/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受刑人鄭岳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10/17109/10/18109/10/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受刑人鄭岳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11/02109/11/02109/11/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28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2112/03/2211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31號(編號6、7、9至1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