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交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阿章
曾忻蘋 曾育騰 曾羽謙 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進福
顏珮婷 陳君如 上列被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被上訴人顏進福102年度交易字第290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並達成訴訟上和解後,聲請撤銷和解並繼續審判(103年度聲字第534號),經判決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柏泓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