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賢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賢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賢祥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