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明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97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