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847號上訴人生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自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成介之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3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乙○○、丙○○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等有詐欺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有罪,惟查原判決已詳敘其判決被告等無罪之理由,並就各項證據予以論述,並予指駁,原判決核無不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