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6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相對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5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