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且本件支票之付款地係
在屏東市○○路○○號「中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亦有支票
影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3條之規定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