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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