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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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9號彰化市三民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清算人丙○○
兼送達乙○○丁○○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不予備查。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清算人聲明意旨略以:於民國97年1月11日清算人清算程序會議,明知債權債務市場各攤位股東墊付孳息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維公司清算列帳項目,亦為各股東債權人及清算人所明知,不須經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亦不須通知債權人申報程序,由清算人清算程序會議決定將公司清算股東墊付孳息債權總額逕予列入清算債權,並由彰化市三民市場管理委員會(下稱三民市場管委會)97年1月22日三市管字第9705號函通知各股東及債權人查核確認在案。又三民市場管委會第二次以97年5月23日三市管字第9717號函通知各股東及債權人其債權00000000元已列入其債務底扣額清償後,依其股份之比例分派公司剩餘財產清冊,迭債權人查閱承認:再第三次以97年6月17日三市管字第9719號函各股東及債權人清算完結表冊,包括收支表、損益表及分派剩餘財產清冊等簿冊,已提經股東會承認依公司法報請核備。於97年8月1日債權人 洪宏權 等46人簽署具領完畢;坐落彰化市○○路○○○巷○○號1樓及2樓攤位房屋,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於97年9月1日函告自98年度起,按持分比率課徵房屋稅在案。並提出上開函文暨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分派剩餘財產清冊等件為證。
二、經查,三民市場公司前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由聲明人即清算代表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准予備查一節,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核無訛,應認為屬實。次查,三民市場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即應依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規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自明。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文。上開清算規定,其性質為強制規定,程序上當然應為遵守。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彰化市三民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本院以聲請人於開始就任後,未依法接續三次以登報或其他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申報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程序,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清算人提出三民市場管理委員會之97年1月22日三市管字第九七0五號函;97年5月23日三市管字第九七一七號;97年6月17日三市管字第九七一九號等函文等件」資為補正云云,惟上開文件分別係「三民市場公司墊付款及利息明細表、第二次委員會議紀錄簽收表」;「三民市場公司清算分派剩餘財產清冊、第三次委員會議紀錄簽收表」;「清算分派剩餘財產清冊、股東會議簽到表、第二次會員大會簽到表」等情,均屬開會目的所為之簽到或通知,並非為債權申報之公告或通知申報債權,核與本件上開清算法定程序不符為由,於97年7月11日裁定駁回清算人之聲請,不予備查。又本件前經本院裁定駁回未久,清算人仍未提出已依上開法定程序完成清算程序,復以前開文件再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仍核與上開清算法定程序不符,礙難准予備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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