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犯罪,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第│有期徒刑│民國96年12│臺中地檢96│臺中│97年度訴字│97年4月│臺中│97年度訴字│97年5月9│彰化地檢│││一級毒│11月│月5日│年度毒偵字│地院│第370號│18日│地院│第370號│日│97年度執│││品│││第6876號│││││││助字第│││││││││││││528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3月14│彰化地檢97│彰化│97年度訴字│97年7月│彰化│97年度訴字│97年8月│彰化地檢│││一級毒│1年│日│年度毒偵字│地院│第1918號│31日│地院│第1918號│25日│97年度執│││品│││第2310號│││││││字第│││││││││││││6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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