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即阿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完結期間准予延展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阿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阿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能如期辦理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1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自民國95年5月4日起展期至民國95年11月3日止完結清算。惟本件清算進行已有相當期間,清算人如未能於本次延展期限內完成清算,而有再次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時,必須同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敘理由,否則將不予准許,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李憲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