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丙○○
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戊○○
5號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經查係被上訴人未事先通知上訴人,逕行於系爭兩造公同共有之土地上為種植行為,上訴人主張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為利本件審理,請上訴人就下述事項,事先具狀陳明(並提出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一、本件上訴人係主張㈠系爭公同共有物遭被上訴人種植行為侵害,上訴人係公同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係㈡個人之公同共有權遭受被上訴人侵害,故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㈢或係其他主張?
二、如係一、㈠之情形,則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如係一、㈡之情形,則「個人之公同共有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標的?又上訴人除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外,是否另主張其他請求權基礎?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卿和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