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制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主文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一份(本院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一二四號卷第十三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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