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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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53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2年度訴字第04530號原告甲○○被告考選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92)考台訴決字第1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人事行政科考試未獲錄取,於收受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單後,不服考選部將「人事行政大意」科目第47題原公告答案選項
(C)更正為選項(B),致其該題無法得分而未獲錄取,於92年5月13日向被告提起訴願,主張原公告答案選項(C)亦應給分,請求補行錄取云云,嗣訴願經遭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就92年公務人員初等人事行政科考試應補行錄取原告。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就系爭考題公告答案選項(C)更正為選項(B),並對選擇選項(C)之考生不予給分之決定,是否違反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及憲法之平等原則?
甲、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憲法平等原則之旨趣,在於禁止國家權力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對於相同類別規範作不同之處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人民應可信賴國家機關依法律之職權作為。按考試院於89年7月25日修正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被告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換言之,若考生對該試題或原始公布之答案無疑義,則無需有此作為。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考生亦可信賴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法公布試題答案之正確性、權威性以及專業性。對於被告機關事後無預期的變更原公布答案所導致的不利益,其後果不應由考生承擔,否則即對憲法明定之「服公職」權利造成不可預見之突襲,亦對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的專業權威造成無比的損害。
二、依被告機關過去處理類似變更原始標準答案之慣例,若非原始公布之答案不合理,概以二者答案皆採之方式以為補救(請鈞院就此事實調查證據)。又被告針對91年專技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試題答案變更之相似情況,曾對當時提出訴願之考生做出「該題一律給分」之訴願決定,並未草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敷衍了事。如今針對原告相似情況,卻又有不同的決定,洵不合理,並有違背憲法平等精神。
三、按84年7月1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乃現行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法律依據。依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自願退休的「情況」有二:一、任職5年以上,並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 銓敘部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而「人事行政大意」第47題題目: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的「情況」。茲就文理釋題如下:
㈠題目曰「退休」,而不曰「離職」、「資遣」者,參照該法
立法全旨,當以「任職5年以上」為成立「退休」之自始當然必要條件,否則,這些詞彙即不具任何區分實益。依現行法,即使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之「命令」退休事由,除非有同法第7條第1項因公傷病所致,可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可逕依同條第2項「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外,依第5條第1項本文規定,亦須以「任職5年以上」作為「退休」之自始當然必要條件。由此可知立法者以「任職5年」作為「退休」的自始當然必要條件之本意甚明。任職低於5年者,除有該法第7條第1項「情況」外,皆不屬「退休」的「情況」。準此,題目曰「退休」者,理應含有任職5年以上之基本內涵,自不待言。又,依出題者原始公布的答案(C),可明顯得知當初出題者原意在考「情況」二字,而非「退休」一詞內涵之「任職5年以上」自始當然必要存在條件。
㈡題目所謂「情況」二字,就目前各大權威辭典,引述其解釋如下:
⒈事物的狀態或發展演變的經過、結果。(簡明活用辭典,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84年1月2版3刷,47頁)⒉情勢狀況。(中文辭源,藍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2
年8月版,1131頁)⒊事物的實際狀況。(教育部國語辭典,教育部國語推行委
員會網路版)㈢總結上述對「情況」一詞之解釋,對照本題選項(C)答案
所所謂「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50歲者」,在符合此種「狀態」、「狀況」下,經銓敘部審酌,的確可以成立「得自願退休」的「實際」「結果」,而銓敘部在此扮演的角色,僅是針對「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的「情況」進行審酌,故「銓敘部的審酌」亦非本題答案必要存在的關鍵,故選項(C)係為合理,自不待言。
四、依被告於92年6月9日之答辯書引該部「試題疑義會議」之決議理由謂:「選項A是錯誤的,應為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0歲;選項C亦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選項D亦是錯誤的,因為年滿65歲者屬命令退休」。又考試院於92年8月8日之訴願決定書理由欄亦同樣引用被告機關於「試題疑義會議」之決議理由,但卻私自篡改當初會議決議內容稱:「選項D亦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不得辦理退休」,此種私自篡改會議決議作為裁判理由之行為已不法在先,以不法篡改之決議所為的訴願決定,依「毒樹果實原則」之法理,此訴願決定亦難謂合法。退一步言,即使依考試院私自篡改之D選項理由:「選項D亦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不得辦理退休」可明顯看出,考試院亦承認「年滿65歲者」是否有「退休」之適用,當以「任職5年以上」為認定標準,更進一步確知考試院承認『任職5年以上』是「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情況」之基本原始構成要件;非有『任職5年以上』之自始當然必備要件存在,根本不可能有討論「退休」適用之餘地。據此而論,當初出題者原意在考「情況」二字,而非「任職5年以上」之始意昭然若揭。
五、依考試院於91年8月19日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擬新增列任職滿10年以上,且滿50歲,任本職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均得申辦提前退休。由此可知,未來「得自願退休」的「情況」必然有增無減。本題題目既重在問「情況」,當然不能排斥選項(C)中所描述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但不得少於50歲者」的「情況」。
六、題目與答案如果設計夠嚴謹,公布的答案才能始終如一,否則,若是題目有瑕疵,致使有一種以上選項答案能符合題意設計,就不應該排斥其他可能的答案「情況」,即應客觀接受一切符合題意的答案以為補救,而不應一味找理由來掩蓋疏失。更何況,當初原始公布正確答案即(C),可見出題者在設計題目時,對題意的信賴,以出題諸公皆屬專業領域權威情況下,都有如此信賴,又怎能期待考生不會依題意所問的「情況」而選擇選項(C)作為合理答案?被告僅因數位考生於期限內申請試題疑義,就草率做出變更答案的決定,又如此輕率地否決了原始公布的選項(C),實難令人信服。
乙、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考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改制前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足資參據。該項規定並經司法院以釋字第319號解釋謂: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
二、查原告參加前項考試(入場證號00000000),總成績為88.19分,未達該類科考試錄取標準88.25分,以0.06分些微之差未獲錄取,因不服考試科目「人事行政大意」第47題原公告答案由選項(C)更正為(B),致渠該題失分為由,提起訴願。有關該題答案更正之始末,謹臚陳如下:
㈠按該試題於公布答案後之疑義受理期限內,有多位應考人對
公布之答案(C)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程序,將該等應考人所提疑義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委員研擬處理意見後,提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行政組召集人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辨法及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之規定,邀集同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
㈡查本項考試「人事行政大意」科目第47題試題為:公務人員
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A)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5歲者。(B)任職滿30年者。(C)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50歲者。(D)年滿65歲者。
㈢命題委員釋復意見為:命題時將答案誤植為(C),應更正
為(B)。該題經與會委員詳加討論結果,略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第2項)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其中選項(A)是錯誤的,應為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選項(C)亦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選項(D)亦是錯誤的,因為年滿65歲且任職5年以上,始能辦理退休。因此標準答案應為(B),因任職滿25年即得自願退休,任職滿30年當得自願退休。
最後作成「原公布答案(C)更正為(B)」之決議,並將決議報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辦理更正答案之公告並復知應考人,並依更正後之答案評閱試卷;上開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並依規定提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過程極為審慎嚴謹。
三、有關本項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經檢視原告各科目成績並無分數加計錯誤之情形,被告所為未予錄取之處分,並無違誤。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 劉初枝 ,93年5月20日變更為乙○○,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為敍明。
貳、實體方面:
一、按依89年7月25日修正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7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上開規定並登載於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考須知中;再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同辦法第4條規定:「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又關於考選機關面試程序之進行,如果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其由考選委員評定之結果,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改制前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可資參據。
二、本件被告機關以原告所參加考試「人事行政大意」科目第47題原公布答案選項(C)更正為選項(B),致原告該題無法得分而未獲錄取,原告不服,主張原公布答案選項(C)亦應給分,請求補行錄取,並訴稱原告信賴國家考試機關依法公布試題答案之正確性、權威性及專業性,被告機關事後無預期變更原公布答案所導致之不利益,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又被告機關過去處理類似變更原始標準答案之慣例,若非原公布之答案不合理,概以二者答案皆給分之方式補救,如今卻以不同方式處理,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再依「人事行政大意」第47題題目,就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的「情況」,當以「任職5年以上」為成立「退休」之自始當然必要條件,依出題者原公布之答案(C),可明顯得知原出題者原意在考「情況」二字,而非「退休」一詞內涵之「任職5年以上」自始當然必要存在條件。且若題目瑕疵,致使一種以上選項答案能符合題意設計,就應接受一切符合題意的答案以為補救,不應輕率地否決原始公布之答案選項(C)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機關辯以:依原告所參加考試「人事行政大意」科目第47題試題為:「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A)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5歲者。(B)任職滿30年者。
(C)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50歲者。(D)年滿65歲者。」被告原公告答案為(C)。嗣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有多位應考人對該試題答案提出疑義,案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程序,將應考人所提疑義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委員釋復意見:「本題答案應為(B),命題時誤植為(C);而另有考生認為答案(A)為正確答案,並不正確。蓋因只要年滿65歲,而要申請退休者,不能因其為「自願」之意思表示,即算「自願退休」,而應屬屆齡必須退休,故性質上為「命令退休」,故本題正確答案更正為(B),」後,一併提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行政組召集人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邀集同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與會委員詳加討論結果,依疑義要點及建議處理方式略以: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前述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其中選項(A)是錯誤的,應為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選項(C)亦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選項(D)亦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不得辦理退休;因此標準答案應為(B),因任職滿25年者即得自願退休,任職滿30年當得自願退休,爰作成「原公布答案(C)更正為(B)」之決議,並將決議報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辦理更正答案之公告,復知應考人,並依更正後之答案評閱試卷。上開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並依規定提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過程可謂審慎嚴謹。據此,被告對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由典試委員等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學識素養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考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改制前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足資參據等語,並有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清冊、標準答案更正清冊、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行政組試題疑義會議議程、研商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行政組試題疑義會議紀錄、92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考選部試題疑義函復表(測驗式)等件附卷可稽。從而,本件上開考題之疑義,既係因有考生對該試題有疑義而提出申請後,被告機關依上揭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尚難認有何不合法之處。
四、次查原告雖質疑被告將上揭原公布答案(C),更正為(B)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云云,然有關國家考試試題疑義如何處理,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業已有相關條文規定辦理,本件就上揭試題之疑義,被告既依上揭相關條文規定,由典試委員等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學識素養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且依該試題題目,對照相關條文觀之,確實選項(B)始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至選項(A)、(C)、(D),均不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故而符合本件題目之答案應係選項(B),至原公布之答案選項(C)既係有誤,則應依更正後之答案選項(B)為評閱,乃無不合。至原告所舉其他考試試題有答案變更之情況,曾「該題一律給分」云云,核與本件試題題目、答案均不相同,難以類比援用,苟有其他考試試題之疑義,亦應遵循相關規定予以辦理,豈可一律給分了事,原告主張此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云云,洵不足採。另原告主張被告變更原公布答案所導致之不利益,有違原告信賴利益保護云云,然有關試題疑義之處理,法有明定,本件被告原公布之答案既有錯誤,而依法已依更正後之答案評閱,難認原告就原公布有誤之答案,有何信賴利益可言,至原告對其錄取之期待,純屬願望,並未有表現已生信賴利益之事實,難認原告有何信賴利益之保護,故原告此項主張亦不足採信。
五、又查原告質疑原出題者原意在考「情況」二字,而非「退休」一詞內涵之「任職5年以上」自始當然必要存在條件云云,惟此純屬原告之推論,並無任何實據以證,且原命題委員亦就此試題疑義釋復「該題答案應為(B),命題時答案寫
(C),係屬筆誤,原(C)之答案,本屬”故佈疑陣”之答結果,解答時錯寫為(C)」等語,此有考選部試題疑義函復表在卷可參,復參以該考題選項(A)中有「任職5年以上」要件之敘述,其餘選項(B)、(C)、(D)則無該要件之敘述,故純由該考題題目觀之,亦無從推知命題者係將「任職5年以上」作為自始必要存在條件,從而,原告此項主張並無所據,不足採信。
六、末查本件原告參加本項考試人事行政科考試,並未依規定提出試題疑義,遲至榜示後,因總成績88.19分,未達該科別錄取標準88.25分,致未獲錄取,始以不服被告將「人事行政大意」科目第47題原公告答案(C)更正為(B),提起訴願,主張原公告答案(C)亦應給分,請求補行錄取,惟被告就該47題考題之原公告答案更正,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或形式上有何錯誤之情事,其依該更正答案給分計算後所為原告未予錄取之處分,核無不合。是原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補行錄取云云,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另原告主張被告答辯書與考試院訴願決定書,對於(D)的選項是錯誤的理由前後不一云云,惟稽之選項(D)為「年滿65歲」者,並不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已詳如前述,而被告答辯書認選項(D)是錯誤的,因為年滿65歲者屬命令退休;考試院訴願決定書認選項(D)是錯誤的,因為未加「任職5年以上」不得辦理退休;雖對於命令退休之事由,應為公務員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5歲應命令退休之敘述未盡全然相同,然就此情形確實不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並無二致,此僅係被告機關之答辯內容與訴願決定之理由說明,核與本件之判斷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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