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抗告人 蒲盛松 相對人 臧宗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