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7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大展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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