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41號自訴人丁○○上列自訴人丁○○自訴被告乙○○、丙○○、甲○○、戊○○侵占案件,未委任律師代理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委任,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