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現住居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丘淑慧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現住居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