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辛○○
宙○○
辰○子○○丁○○申○○地○○巳○○丑○○天○○○亥○○卯○○寅○○午○○戊○○酉○○庚○○丙○○ 陳文明 己○○戌○○乙○○壬○○未○○○癸○○○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乃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八五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世華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