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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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上訴人 黃士誠
鄭愛英 李桂梅 張一成 張騰元 沈武樟 王德貴 呂斌碩 林瑞豪 李秋鋒 楊武榮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耀能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成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樹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松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明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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