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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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800號聲請人 張筱涵 相對人 王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本票原本、未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