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何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銘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之鐵皮屋拆除,並交還土地,因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約6坪(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暫以上開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本件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1,734元【計算式:25,8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0.3025(換算為坪)×6坪(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51萬1,73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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