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宏淇育樂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宏淇 住同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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