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黃聰賢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債務清理案作審查表、民國99、100年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附本院卷,及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卷供參。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