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號抗告人 郭晉欽
黃璧枝 郭晉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所提「異議暨聲請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於104年1月26日所為104年度補字第57號命抗告人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又上開裁定係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本院所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上亦教示「本裁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依照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張麗娟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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