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 朱敏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惟被告麗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