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