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2號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