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67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昱德選任辯護人羅振宏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黃弘盛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劉原廷 指定辯護人 洪銘憲 律師(義務律師)被告 葉豐嘉 指定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義務律師)被告 陳建均 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義務律師)被告 施承志 指定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義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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