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李蓮君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7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眾聲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7年1月5日刊登於眾聲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新聞紙1紙附卷足憑(本院卷第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D00000000│股票│1│1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D00000000│股票│1│1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306│├──┼────────────┼────────┼──┼──┼──┤│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45│├──┼────────────┼────────┼──┼──┼──┤│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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