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1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楊茂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4年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34年2月17日止,㈡民國94年1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34年12月4日止,㈢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2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0年5月11日、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共借用3,200,000元,㈡民國94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額度為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4年8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個人借款契約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 鼎泰 ││1390│建│3,496│10000分之6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2012│高雄○○○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78.5│陽台:9.01│全部│││││15樓房│電梯樓梯間:│花台:0.75││││├───────────────┤│9.14││││││高雄○○○區○○○路28之6號5樓││合計:87.64│││││││││││├─┴──┴───────────────┴──────┴───────┴─────┴────┤│備註:共有部分:鼎泰段2105建號,面積7,090.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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