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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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證據係楹蓁企業有限公司與大羊實業有限公司間之貨款給付,聲請人應釋明其與本件貨款有何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楹蓁企業有限公司與大羊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