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宗文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宗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案受刑人蘇宗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審簡字第2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
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3月、3月、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自101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1月30日,於103年8月15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
四、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