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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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三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三宏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