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陳柏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查受刑人陳柏羽前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因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次於107年6月8日因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3);又於107年7月7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7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因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如附表編號4)、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6)、有期徒刑1年5月(如附表編號7)、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如附表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復以被告所犯如附表2、3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該案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
8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3~8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於108年5月21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成年人與少年共│執照駕車過失傷害│││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偵字第│││字第224;移送併│31782號│││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2253號│399號││├────┼────────┼────────┤││判決│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判決││2253號│399號││├────┼────────┼────────┤││判決│108年2月23日│108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6178號│4475號│└────────┴────────┴────────┘┌────────┬────────┬────────┐│編號│3│4│├────────┼────────┼────────┤│罪名│肇事逃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6月8日│107年7月7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31782號│21311、21366、││││23664、25382、││││27840、27887、││││27888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1313、3209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99號│2810號││├────┼────────┼────────┤││判決│108年1月31日│10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399號│2810號││├────┼────────┼────────┤││判決│108年3月11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4476號│6800號│└────────┴────────┴────────┘┌────────┬────────┬────────┐│編號│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7日│107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1311、21366、│21311、21366、│││23664、25382、│23664、25382、│││27840、27887、│27840、27887、│││27888號;移送併│27888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辦107年度偵字第│││21313、32097號│21313、3209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810號│2810號││├────┼────────┼────────┤││判決│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2810號│2810號││├────┼────────┼────────┤││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6800號│6800號│└────────┴────────┴────────┘┌────────┬────────┬────────┐│編號│7│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9日│107年7月11日││││107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21311、21366、│21311、21366、│││23664、25382、│23664、25382、│││27840、27887、│27840、27887、│││27888號;移送併│27888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辦107年度偵字第│││21313、32097號│21313、3209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810號│2810號││├────┼────────┼────────┤││判決│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2810號│2810號││├────┼────────┼────────┤││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6800號│68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