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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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許喻琅 訴訟代理人 呂岱凌 原告 許芳瑜 兼法定代理人呂岱凌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耀龍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6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