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李陳金枝
盧 陳金秋 陳金桃 歐 陳玉葉 吳 陳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 區子華 即 永利 電子遊戲場業
曾信瑋 即傳奇電子遊戲場業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該二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