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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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告 謝長志 被告謝黃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4,
240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