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請人 王許麗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竊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竊其所簽發,以臺南市仁德區農會為付款人,票號為AJ864135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被竊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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