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00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蔡承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汪美朝 、 林智敬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林汪美朝、林智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