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瑞明 特別代理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被告 劉偀輝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99年度訴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