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上訴人 林炳坤 即原告之10被上訴人 楊仁傑 即被告
蔡田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楊仁傑、蔡田龍被訴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在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0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刑事案件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則附帶民訴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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