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告丙○○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法院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