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八號
原告環球麵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隆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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