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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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七號
原告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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