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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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九四號
原告廷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錦章 右原告與被告大朝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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